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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十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60号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十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6-12 09:0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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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560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十四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柳政报〔201117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原由桂中监狱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0842公顷(旱地2.4856公顷、灌木林地0.0946公顷、农村道路0.2475公顷、坑塘水面0.2171公顷、沟渠0.03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桂中监狱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4.2154公顷(均为采矿用地),共计27.2996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1年第十四批次镇(雒容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485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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