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71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2日 |
桂政土批函〔2012〕57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255号)悉。该批次用地涉及区位调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灵山县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的灵山县200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07〕213号文件批准)和灵山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10〕778号文件批准)1.4937公顷(均为水田)调出建设用地区域,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灵山县灵城镇十里、梓崇村民委员会和新圩镇洲塘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4912公顷(水田0.1402公顷、果园1.35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0.017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1.5082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140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