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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陆川县110千伏清湖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82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2日 |
桂政土批函〔2012〕58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陆川县110千伏清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报〔2011〕11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陆川县清湖镇塘榄村民委员会龙角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0.9946公顷(均为其他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原由陆川县国有五星总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1435公顷(果园0.0210公顷、有林地0.12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共计1.1381公顷土地,由陆川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陆川县110千伏清湖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陆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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