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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外东环路工程(南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95号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外东环路工程(南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6-12 09:2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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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595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外东环路工程(南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北政报〔201113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合浦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站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6812公顷(水田2.1055公顷、旱地2.7384公顷、有林地1.6673公顷、灌木林地0.4291公顷、其他林地0.3853公顷、农村道路0.0275公顷、坑塘水面0.2450公顷、沟渠0.0829公顷、设施农用地1.00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3.848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80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原由合浦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9091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使用原由合浦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站村民委员会和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国有的建设用地3.6893公顷(工业用地0.270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9070公顷、机关团体用地0.5119公顷),共计19.3080公顷土地,作为合浦县外东环路工程(南段)项目建设用地,由合浦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843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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