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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678号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6-19 10:4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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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678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21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北区沙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沙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9.5758公顷(水田5.5493公顷、旱地21.8549公顷、有林地0.3261公顷、其他林地1.5125公顷、农村道路0.8511公顷、坑塘水面12.0607公顷、沟渠0.2303公顷、设施农用地1.4239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7031公顷、农村宅基地0.1858公顷、殡葬用地0.1127公顷、其他草地2.7654公顷)征收为国有;使用原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654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035公顷、公路用地0.4513公顷),共计50.2306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7.40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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