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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683号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6-19 10:49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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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683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融水苗族自治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11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红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4133公顷(均为有林地)征收为国有,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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