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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705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2〕70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23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圩镇大圩村民委员会生产上街村民小组、嵅村村民委员会大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7.9383公顷(水田6.4779公顷、旱地0.7353公顷、果园0.0227公顷、坑塘水面0.4411公顷、沟渠0.261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被占用的7.2132公顷耕地,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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