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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田林县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692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2〕69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田林县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1〕22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原由广西农垦国有风潞农场、田林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9524公顷(旱地1.0368公顷、果园1.8533公顷、其他园地0.9719公顷、田坎0.09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202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国有未利用地1.7177公顷(其他草地0.1224公顷、河流水面1.1415公顷、内陆滩涂0.2238公顷、裸地0.2300公顷),共计5.8727公顷土地,作为田林县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田林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使用权补偿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田林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36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百色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田林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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