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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780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0日 |
桂政土批函〔2012〕78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1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1661公顷(旱地1.2729公顷、有林地0.8502公顷、农村道路0.0205公顷、坑塘水面5.9296公顷、田坎0.09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建设用地24.8471公顷(采矿用地23.7853公顷、农村宅基地1.061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790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桂林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3697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35.173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272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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