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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785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78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1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市政报〔2012〕2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73号)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37.1405公顷(水田1.8152公顷、水浇地9.8168公顷、旱地4.6432公顷、有林地1.5099公顷、农村道路0.0273公顷、坑塘水面6.2174公顷、沟渠0.1626公顷、设施农用地0.0582公顷、田坎0.1270公顷、建设用地11.6685公顷、未利用地1.0944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6487公顷,共计38.789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6.275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有关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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