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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平山35kV变电站升压为11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806号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平山35kV变电站升压为11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7-26 10:0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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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806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大平山35kV变电站升压为11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报〔2012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业县大平山镇田寮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880公顷(水田0.4694公顷、茶园0.21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大平山35kV变电站升压为11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兴业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业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469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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