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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11年第六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857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2〕857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11年第六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1〕12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江州区江州镇卜松村民委员会那央经联社、江州社区北街经联社的集体农用地1.1729公顷(水田0.3054公顷、旱地0.6808公顷、果园0.18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经联社的集体建设用地0.088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077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3382公顷土地,作为崇左市2011年第六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986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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