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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11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858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2〕858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11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1〕9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江州区江州镇板麦村民委员会新村经联社的集体农用地3.3577公顷(水田0.1234公顷、旱地0.3028公顷、果园2.2363公顷、有林地0.2283公顷、灌木林地0.4310公顷、农村道路0.03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经联社的集体建设用地2.090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将原由崇左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4603公顷(旱地0.0149公顷、灌木林地0.44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379公顷(均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共计6.0463公顷土地,作为崇左市2011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441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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