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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11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886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30日 |
桂政土批函〔2012〕886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11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1〕9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江州社区北街经联社的集体土地0.0592公顷(均为园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使用原由江州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0195公顷(均为机关团体用地),共计0.0787公顷土地,作为崇左市2011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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