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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891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89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2〕35号)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城中区静兰街道办事处环江村民委员会、柳东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8.5239公顷(水田5.5630公顷、旱地6.0067公顷、果园12.3221公顷、有林地13.1320公顷、灌木林地0.2222公顷、其他林地0.5924公顷、农村道路1.3581公顷、坑塘水面4.2934公顷、设施农用地0.0071公顷、农村宅基地2.8967公顷、殡葬用地0.6467公顷、其他草地1.4809公顷、河流水面0.0026公顷)征收为国有,另使用柳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0.8359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49.3598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1.569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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