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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新增600吨甘薯红心萝卜纯化提取天然色素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02号发布日期:2012年0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新增600吨甘薯红心萝卜纯化提取天然色素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7-31 08:5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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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902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灌阳县新增600吨甘薯红心萝卜纯化提取天然色素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23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灌阳县灌阳镇排埠江、苏东村民委员会,新圩乡龙桥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5440公顷(旱地0.3708公顷、有林地1.1078公顷、坑塘水面1.06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817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636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9975公顷土地,作为灌阳县新增600吨甘薯红心萝卜纯化提取天然色素项目建设用地,由灌阳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二、你市要督促灌阳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根据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370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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