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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10号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8-01 09:44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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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910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市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121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石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大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9.7663公顷(水田0.6949公顷、旱地7.0965公顷、果园0.1978公顷、有林地0.5546公顷、灌木林地0.0128公顷、农村道路0.1315公顷、坑塘水面0.8707公顷、沟渠0.0359公顷、田坎0.17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0.205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9.9715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7.791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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