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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11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911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市201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2〕6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那毕村民委员会,七塘、石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5.7389公顷(水田9.4501公顷、旱地2.2260公顷、果园2.6985公顷、农村道路0.2941公顷、坑塘水面0.7321公顷、沟渠0.2693公顷、田坎0.068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08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0187公顷(均为裸地)征收为国有,共计16.8784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16.7576公顷。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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