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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49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2〕94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7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州市柳北区洛埠镇下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0.9566公顷(水田6.2858公顷、旱地19.0151公顷、有林地0.0764公顷、农村道路0.9029公顷、坑塘水面0.5117公顷、沟渠0.309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453公顷、农村宅基地3.5442公顷、河流水面0.265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柳州市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5.300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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