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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资源再生成品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52号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资源再生成品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8-07 11:1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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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952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资源再生成品库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河政报〔20129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南丹县车河镇车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4227公顷(水田0.2210公顷、有林地1.2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074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4970公顷土地,作为河池市资源再生成品库项目建设用地,由南丹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二、你市要督促南丹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221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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