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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灵山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0〕7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灵山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05-16 11:01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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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7)〔20207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山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灵山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经依法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灵山县灵城街道白水村民委员会,陆屋镇陆屋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7485公顷(水田1.5234公顷、旱地0.9366公顷、果园0.4121公顷、坑塘水面0.5169公顷、田坎0.1710公顷、农村宅基地0.0231公顷、其他草地0.1654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灵山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0.4114公顷 (均为果园),共计4.1599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46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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