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20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1)〔2020〕1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8日 |
桂政土批函(11)〔2020〕1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贺州市2020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区黄田镇公和村民委员会,沙田镇民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7.2466公顷(旱地2.6037公顷、果园0.6487公顷、其他园地3.9573公顷、有林地6.6955公顷、其他林地3.1671公顷、农村道路0.17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20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2.6037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4.1151公顷,需补充耕地6.7188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6.718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年11月24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