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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1)〔2020〕17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2-05-18 15:34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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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11)〔202017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贺州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八步街道三加村民委员会,平桂区黄田镇公和村民委员会,沙田镇民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1709公顷(旱地1.5471公顷、果园1.4582公顷、其他园地0.0625公顷、有林地2.0074公顷、其他林地0.0006公顷、农村道路0.0487公顷、沟渠0.046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503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5.6745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5471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1.5213公顷,共需补充耕地3.0684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068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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