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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1〕3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6日 |
桂政土批函(4)〔2021〕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大恩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0.3708公顷(旱地0.9624公顷、果园0.0787公顷、其他园地0.4731公顷、有林地12.9587公顷、其他林地5.3483公顷、农村道路0.0914公顷、坑塘水面0.458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389公顷(其他草地0.33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共计20.7097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2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9624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0.2110公顷,需补充耕地1.1734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173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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