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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1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1〕25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1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05-16 10:02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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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4)〔202125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1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恩义村村民委员会、古凤村村民委员会、林水村村民委员会、四合村村民委员会、中村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5.9521公顷(旱地0.8928公顷、果园3.6067公顷、有林地3.4537公顷、其他林地6.6836公顷、灌木林地0.0791公顷、农村道路0.1086公顷、坑塘水面0.9315公顷、沟渠0.19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4.2900公顷(农村宅基地4.2900公顷),将龙圩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1375公顷(河流水面0.13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桂东公路管理局的国有建设用地0.3595公顷(公路用地0.3595公顷),共计20.7391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21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8928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0.4285公顷,需补充耕地1.3213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321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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