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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1〕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3)〔2021〕2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川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0633公顷(水田2.6667公顷、旱地0.2559公顷、农村道路0.0247公顷、坑塘水面0.0555公顷、沟渠0.0605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其他草地0.0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8.7741公顷(农村宅基地8.7741公顷),共计11.8391公顷,作为灵川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922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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