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象山区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1〕23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象山区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05-13 16:21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3)〔202123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象山区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桂林市象山区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象山区二塘乡四合村民委员会、阳家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4947公顷(旱地0.7295公顷、果园0.2688公顷、有林地0.0176公顷、灌木林地0.1859公顷、其他林地0.0018公顷、农村道路0.1930公顷、其他草地2.0981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桂林市象山区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7295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0.2688公顷,需补充耕地0.9983公顷耕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998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1224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