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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2〕40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11-24 11:31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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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7)〔202240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鸡丁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8584公顷(水田4.7325公顷、旱地0.6242公顷、其他林地0.7557公顷、其他草地1.0842公顷、农村道路0.0909公顷、坑塘水面1.1986公顷、沟渠0.0992公顷、设施农用地0.2686公顷、田坎0.004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135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征收上述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09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9.0818公顷土地,作为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3567公顷新增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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