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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 |
桂政土批函(7)〔202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2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鸡墩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0164公顷(水田0.7343公顷、有林地0.2788公顷、田坎0.003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218公顷(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1.038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734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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