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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玉州区202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9)〔2022〕44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玉州区202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12-06 15:54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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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9)〔202244

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玉林市玉州区202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常乐村民委员会、云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3.8724公顷(水田1.4993公顷、旱地2.2023公顷、果园7.9337公顷、乔木林地16.7736公顷、竹林地0.0276公顷、灌木林地1.2204公顷、其他林地2.8809公顷、其他草地2.7784公顷、农村道路0.3498公顷、水库水面1.8334公顷、坑塘水面5.8248公顷、设施农用地0.47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723公顷(特殊用地0.0723公顷),共计43.8724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玉州区202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玉州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玉州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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