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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百色市2012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7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4日 |
桂国土批函〔2013〕7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市2012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3〕4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西百色华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农用地7.8881公顷(旱地3.3626公顷、果园2.1661公顷、农村道路0.1428公顷、坑塘水面1.8079公顷、田坎0.4087公顷)转为建设用,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111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8.0000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及群众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362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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