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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刑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511号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刑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8-16 09:39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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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511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刑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报〔20112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莲塘镇炭冲村委会磨刀冲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0.2551公顷(其他林地0.2429公顷、沟渠0.01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4593公顷(均为采矿用地),共计0.7144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刑场项目建设用地,由贺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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