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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39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13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核柳州市2010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柳政报〔2010〕182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和柳州市2010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605号)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0年度第五批次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2.9377公顷(水田0.0048公顷、旱地0.8086公顷、有林地0.7645公顷、其他林地0.0371公顷、农村道路0.0363公顷、坑塘水面0.0621公顷、沟渠0.0077公顷、建设用地0.7366公顷、未利用地0.4800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9.236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826公顷,共计22.2570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中心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813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有关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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