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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66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7 10:1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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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66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0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公和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村民小组、英石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一、二十二村民小组,西湾街道西湾村民委员会第六、七、八、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3.4812公顷(水田15.0724公顷,旱地11.9044公顷,果园0.1052公顷,其他园地0.4500公顷,有林地3.1098公顷,农村道路0.5210公顷,坑塘水面0.7029公顷,沟渠1.61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2.927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876公顷,农村宅基地2.839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8179公顷(均为其它草地),共计38.2266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负责落实补充被占用的26.9768公顷耕地,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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