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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金城江区那余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47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金城江区那余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05-11 10:3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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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347

河池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金城江区那余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那余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283公顷(旱地0.0296公顷、灌木林地0.0376公顷、其他草地0.0589公顷、田坎0.00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1068公顷(内陆滩涂0.0676公顷、河流水面0.0392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0.2351公顷土地,作为广西金城江区那余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29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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