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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1)〔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3日 |
桂政土批函(11)〔2023〕4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富川瑶族自治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5721公顷(旱地1.0645公顷、乔木林地0.6698公顷、灌木林地0.6246公顷、其他草地0.6971公顷、农村道路0.0086公顷、坑塘水面0.0697公顷、沟渠0.0019公顷、设施农用地0.43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局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0.0016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3.5737公顷土地,作为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拟定的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064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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