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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福利)至平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7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3日 |
桂政土批函〔2023〕7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阳朔(福利)至平乐公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普益乡古乐村民委员会、普益村民委员会、上观村民委员会、勇村村民委员会,阳朔镇矮山村民委员会,平乐县平乐镇江右村民委员会、南佛村民委员会、上游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3.0699公顷(水田1.9187公顷、旱地1.2464公顷、果园8.0254公顷、其他园地2.5008公顷、乔木林地5.5166公顷、竹林地0.1817公顷、灌木林地2.0278公顷、其他林地0.1296公顷、其他草地0.4172公顷、农村道路0.3066公顷、坑塘水面0.2079公顷、沟渠0.1284公顷、设施农用地0.2832公顷、田坎0.179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908公顷(裸土地0.0949公顷、裸岩石砾地0.2959公)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9045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同时使用平乐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3.2413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27.6065公顷土地,作为阳朔(福利)至平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阳朔县、平乐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165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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