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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宾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8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
桂政土批函〔2023〕8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宾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宾阳县邹圩镇白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3080公顷(旱地1.3964公顷、果园0.0023公顷、乔木林地0.1346公顷、灌木林地3.2931公顷、农村道路0.4787公顷、水库水面0.00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3.3287公顷(均为采矿用地),共计8.6367公顷土地,作为宾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由宾阳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宾阳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396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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