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103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06-07 16:5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23103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桑村民委员会,南间村民委员会,屯首村民委员会,五宁村民委员会、贵台镇大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3294公顷(果园0.0295公顷、乔木林地1.8663公顷、灌木林地0.0032公顷、其他林地0.3438公顷、其他草地0.08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共计2.3294公顷土地,作为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53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