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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
桂政土批函(7)〔2023〕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井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3.4076公顷(水田0.3015公顷、旱地0.0975公顷、果园0.2611公顷、乔木林地4.4423公顷、竹林地0.0408公顷、灌木林地0.3288公顷、其他林地0.1902公顷、其他草地0.1439公顷、农村道路0.3130公顷、坑塘水面6.6558公顷、沟渠0.4061公顷、设施农用地0.0633公顷、田坎0.0453公顷、农村宅基地0.118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钦州市2022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核算补偿安置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3990公顷新增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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