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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2023〕54号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07-05 16:43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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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1)〔202354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0136公顷(旱地3.2401公顷、果园0.1475公顷、乔木林地0.4635公顷、坑塘水面1.7778公顷、田坎0.3847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隆安县2023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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