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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龙汉岭公墓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141号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龙汉岭公墓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07-27 16:37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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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3141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柳州市龙汉岭公墓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南区龙汉岭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3021公顷(乔木林地10.0716公顷、灌木林地0.6822公顷、农村道路0.54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柳州市龙汉岭公墓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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