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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3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3〕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4)〔2023〕1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3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红岭街道龙新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农用地5.4183公顷(水田1.8132公顷、乔木林地2.4087公顷、竹林地0.9730公顷、坑塘水面0.1063公顷、田坎0.11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梧州市2023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8132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0.0197公顷,共需补充耕地1.8329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832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你市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你市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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