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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3〕21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10-19 16:26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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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7)〔202321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井坑、亚路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6204公顷(果园0.1992公顷、乔木林地6.2244公顷、竹林地0.1267公顷、灌木林地0.2773公顷、其他林地0.8575公顷、其他草地0.1307公顷、农村道路0.2506公顷、坑塘水面2.9203公顷、设施农用地0.0503公顷、农村宅基地1.5219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615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钦州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核算补偿安置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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