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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环城西路至钦黄公路连接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24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2023〕24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环城西路至钦黄公路连接道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民委员会、西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1766公顷(水田1.4854公顷、旱地0.0587公顷、乔木林地0.7831公顷、竹林地0.4039公顷、灌木林地0.0327公顷、其他林地0.0139公顷、其他草地0.1379公顷、农村道路0.0587公顷、坑塘水面0.0928公顷、沟渠0.0896公顷、田坎0.01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687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同时,将钦南区钦南交通运输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065公顷(均为坑塘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上述国有单位的建设用地0.3524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4.2228公顷土地。作为钦州市环城西路至钦黄公路连接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544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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