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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3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3〕282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3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3-12-14 17:09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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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3282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3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4080公顷(果园0.0016公顷、乔木林地3.1797公顷、竹林地0.5645公顷、灌木林地0.7865公顷、其他林地2.3546公顷、其他草地2.8630公顷、农村道路0.2121公顷、坑塘水面0.6562公顷、设施农用地0.78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23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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