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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3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3〕2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桂政土批函(7)〔2023〕2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23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井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379公顷(旱地0.0176公顷、灌木林地0.0940公顷、农村道路0.0243公顷、田坎0.00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社区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0.6122公顷(农村宅基地);共计0.7501公顷,作为你市2023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176公顷新增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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