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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3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3〕2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4)〔2023〕2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3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梧州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3569公顷(乔木林地0.3362公顷、其他林地0.0067公顷、其他草地0.0097公顷、农村道路0.0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梧州市2023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你市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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