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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磨刀水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2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 |
桂政土批函〔2024〕2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磨刀水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北区大垌镇大片村民委员会、歌标村民委员会,那蒙镇岳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1.7329公顷(水田1.7138公顷、果园0.1068公顷、乔木林地55.9865公顷、灌木林地0.3908公顷、其他林地2.3104公顷、农村道路0.5946公顷、沟渠0.5890公顷、田坎0.0410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钦北区大垌镇磨刀水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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