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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3年 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3〕33号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3年 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02-29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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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4)〔2023〕3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3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洲区兴龙街道平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4664公顷(水田1.0090公顷,旱地0.3025公顷,竹林地0.0156公顷,灌木林地1.8511公顷,农村道路0.0967公顷,沟渠0.0565公顷,田坎0.13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梧州市2023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311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你市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你市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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